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复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218页(484字)

(89)财农税字第63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89)32号《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三资”企业建造职工宿舍和外商别墅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计划生育指导站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京杭大运河拓宽工程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但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农民房屋拆迁易地建房占用耕地,应按照“谁征用地、谁纳税”的原则,由申请用地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农业科研、园林单位征用耕地从事良种培育、培植苗木,不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可视为农业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如果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征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一九八九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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