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执法手册》第290页(320字)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边境通行证件的管理,维护边境管理区的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国边防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

第三条 凡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是全国《边境通行证》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通行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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