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231页(1107字)

苏税三(89)018号

各市、县税务局:

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具体政策问题,解释、规定如下:

一、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其经费来源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改为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可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之日起,免征至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止。

二、纳税人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由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报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企业停办、撤销后,对他们闲置不用的土地,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从停办、撤销之次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这些土地转移给纳税单位使用或停办后又恢复生产经营的,都应从转移或恢复生产经营的次月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停产期间的士地,仍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企业举办专用于培训业务的各类职工培训中心、教育中心、职工培训班等房产占地,能明确划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否则,照章征税。

六、村委会、居委会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对街道、居委会、文化站以及市、县工会举办的没有营业收入的俱乐部、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等群众文化活动场所,其自用的土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由乡(镇)财政管理并拨付经费的单位(如农科站、农机站、文化站、广播站、兽医站、多种经营管理站等等),其自用的土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商品房占地,在商品房未出售前,可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个人出租的房屋占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落实私房政策,应归还给房产所有权人的房产占地,仍由原住户继续居住的,对其房屋占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设在道路两旁的各类亭子用地(如售货亭、电话亭、邮政亭、书报亭等等),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江苏省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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