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厂矿企业堆灰场收缴土地使用费问题的复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269页(713字)

苏土计〔1991〕105号

南京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宁地办字(1991)80号“关于征收堆灰场地土地使用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这是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国务院国发(1990)4号和省苏政发(1989)84号文件已明确作出规定和部署。1990年2月省土地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厅联合制定印发的《江苏省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其收费范围为“《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规定的收费范围以外的各类企业用地和居民宅基地”。厂矿企业所属堆灰场地,凡在此范围内的,均应照章收缴土地使用费。

二、鉴于堆灰场征用及使用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对征后储灰已经占用及灰水污染范围内的土地,应照章收缴有偿使用费。

2.对征而未用的土地,免收有偿使用费,由当地政府组织群众继续开发、耕种、利用和予以保护。一旦储灰需要,应及时提供厂方使用。

3.对征而未用的土地,每两年办理一次土地权属注册登记,厂矿企业拒不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书。

此复

江苏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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