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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环境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制盐工业手册》第1322页(1237字)

1.遵守环境法规,认真执行环境标准 《环境保护法》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基本原则、管理机构职能和权限、防治污染与公害的政策措施以及重要的管理方法都作了原则的规定,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以及制定具体环境法规的基本依据和指南。

加强对环境的监督管理,是确保环境得以保护并不断改善的关键。各盐区厂矿企事单位应相应组建或完善既有统一监督管理、又有分工负责的有效的环保监督管理机构,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法规。

环境标准是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而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和准则。是各级环保机构进行环境监督、环境监督管理和环境质量管理的法定技术依据,是征收排污费和对环境纠纷进行仲裁、处理的准绳。各企业都应认真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企业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2.实施排放污染物的控制管理办法 由于确定污染物质的环境容量很困难,因此我国对一个地区的环境质量评价的环境目标值代替环境容量。一般把满足这个目标值的污染物质容许排放量称为容许排放量。

对制盐企业,首先要把造成现有污染情况的原因搞清楚,才能求出反映实际情况的容许排放量。

3.进行环境质量监督和经济制裁手段 首先应建立健全的环境质量监督网络,企业内部、企业之间、一个地区或地区之间建立健全的环境质量监督网络。作好环境质量统计资料的积累,建立必要的环境档案。

其次,贯彻谁污染谁负责治理的原则:①排污收费;②赔偿损失;③罚款。

排污收费,一般指无过失责任者应负担的清除污染的费用。而经济赔偿与罚款,一般适用于因污染造成被害者损失的公害案件或因违反环境法而受到的惩罚行为。

制盐企业应加强技术措施,减少或防止污染发生。制裁是一种手段,重要的是从本质上消除污染,保护环境。

4.对新建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坚持三同时的原则 一切新建、扩建、挖潜、改造增加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和厂址选择时,为了防止环境受到新的污染和破坏,必须进行环境影响的预评价工作。在项目设计审查时,应提出影响环境的报告书和设计中采取的相应保证措施,并在施工和投产上保证实施。为了使这项基本建设环境管理法规得以切实执行,要明确规定检查、监督、审批的机关权限,以保证防止污染的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原则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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