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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的基本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农业出版社《动物检疫手册》第8页(1668字)

动物检疫分国内检疫和口岸检疫。国内检疫是指在本国境内各地区间为防止畜禽传染病流入或传出的检疫;口岸检疫是指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边境口岸或直达内地的包机、班机、轮船所达内地口岸,为防止畜禽传染病的流入或传出而施行的检疫。无论国内检疫或口岸检疫,其基本程序大体相同。首先,畜主或货主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兽医卫生防疫、检疫机构报检,由兽医卫生防疫、检疫机构派出兽医卫生检疫员到现场实施检疫,兽医卫生检疫员在实施检疫时,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动物活体检疫程序示意图

一、询问和验证

检疫员在实施检疫时,应向畜主或饲养员询问畜禽的来源、品种、数量及用途,了解产地有无疫情,途中有无发病和死亡等。在询问的同时查验检疫证明,核对家畜的种类、数量,注意有无涂改、伪造或过期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交易或屠宰畜禽时,都必须携带有效期内的检疫证明,并接受市场检疫人员的验证检查,健康合格者方可出售或屠宰。运出县(市)境的畜禽,由兽医卫生检疫员验证检查,合格者换签全国统一的畜禽及其产品检疫证明放行。凡无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过期,或证物不符、伪造、涂改者,则应补检、重检,补签检疫证明后放行。经检疫发现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畜禽,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实施进口畜禽检疫时,收货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填写报检单(或凭货运单),连同输出国检疫证书,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经检疫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即可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或在货运单上加盖检疫放行章,准许进口;经检疫发现有检疫对象的,应根据情况,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报检人予以处理。出口检疫时,凡有检疫要求的,出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应事先填写报检单,提交产地检疫证明书,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经检疫合格,签发检疫证书放行;经检疫发现有检疫对象的,严格按规定处理。

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即是检疫人员在检疫现场(如饲养户、农牧场、交易所、屠宰场、中转站、牲仓库或交通运输检疫站)对活畜(禽)进行的临床健康检查。现场检查一般采用问、视、触、叩、听、测量体温等基本检查方法,对受检畜禽进行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先对全群作群体检查,即观察畜禽的一般健康状况,如精神、毛色、体态、叫声、可视粘膜和粪尿等是否正常。如发现有异常者,再进行个体检查,以确定病性。

三、隔离检查

隔离检查是指在检疫中把检出的传染源置于不能把疫病传染给健康畜禽的环境之中。隔离的对象包括病畜禽和可疑感染畜禽,它包括有明显典型症状、有类似症状或其他特殊检查阳性的畜禽,以及在检疫中未发现任何症状但与病畜或其污染的环境有明显接触的畜禽。

隔离的病畜,要专人饲养,加强护理,严格消毒,及时治疗或淘汰。禁止闲杂人员出入隔离场所,粪便、垫草等未经消毒不能运出。

从国外或外地引进的畜禽,都必须进行隔离检查;此期间不得接种疫苗和使用抗生素。隔离检查期限家畜为40天,家禽为15天,和蜜蜂为7-15天,野生动物为25天。

四、实验室检查

在现场检查和隔离检查中发现患病畜禽或可疑感染畜禽,必须辅以必要的实验室检查,进一步确诊其病性,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予以控制和扑灭。实验室检查包括化学、微生物学和血清学等诊断方法,其内容和方法很多,但在实践中只能根据条件有目的、有重点地选择进行。

五、签证及处理

经过上述临床检查、隔离检查和必要的实验室检查等所获得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比较准确的结论,健康合格者出具检疫证或验证放行;患病畜禽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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