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澳门手册

中葡互寄汇票协约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76页(443字)

1917年11月6日,中国邮政总局局长与葡萄牙殖民者在北京签订的条约。共17条,主要内容是:(1)中国、澳门间准由邮局日汇票汇寄款项。每一汇票之数不得逾于200帕他喀斯或银元200元,惟订立协约之两邮政如彼此互准,认为必要,得于日后将此项限额改订之。(2)依据上条所办之每次直接汇款,得由发票局向汇人按每10帕他喀斯,银元10元,或10帕他喀斯之零数收取资费10阿乌斯,银元1角。(3)汇票之款由汇款人照付及向总款人付交,均用金币或按时价折合同等之其他法定钱币,但每一邮政得于汇款收使其境内法定通用之无论何项纸币,惟遇兑换价值有所参差,均应另加相当之贴水;两邮政均应指定互寄局所,各该局所应各在自己方面作为中枢,并将汇票所列数代为折合,将需知之详细情形彼此通知,以便发票方面汇款人所付之款确系兑交兑款方面收款人无误,如系必要,并将无法付交收款人之款退还汇款人无误。前项局所,在中国一面系指定上海及广州两邮局,在澳门一面系指定澳门邮局等。

上一篇:报务合同 下一篇:澳门手册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