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行政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289页(899字)
(1)行政会的性质、组成与任务。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行政会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即它的性质是咨询性的,决策由行政长官作出,行政会的委员只提供咨询意见,而不是由委员讨论后,以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它是行政长官的集体参谋。行政会的委员由行政长官从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委员由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行政会议。行政会的委员包括三部分人:①政府的主要官员;②立法会的议员;③社会人士。行政会由行政长官主持,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行政会的任务是,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规和解散立法会之前,均须咨询行政会的意见。只有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除外。基本法规定,行政委员会任期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但“在新的行政长官就任前,原行政会委员暂时留任”。其人数为7至11人。(2)行政会的作用。主要有三方面:①集体领导方面的作用。既能发挥首长决定问题、提高工作效能的优点,又辅之以集体讨论、协助决策,发挥集体领导的优点。②行政与立法相互配合方面的作用。行政会的委员有来自政府的主要官员,他们代表行政机关反映行政方面的意见;有立法会的一些议员,他们反映立法机关方面的意见。如果这两方面的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问题就容易解决。如果意见不同,在行政长官主持下,可通过互相沟通,加强协调,以消除分歧。行政会中的社会人士,能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他们既非行政官员又非立法会议员,能以第三者的身份和立场发表意见,进行协调,有利行政与立法之间的配合。③起一定的监督作用。对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的监督,有来自立法机关方面的,从执行法律、财政预算、提出质询等问题上进行监督;有来自中央的,全国人大、中央人民政府依基本法的规定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澳门永久性居民在一定意义上也可对行政长官进行监督。行政会也可对行政长官起一定的监督作用。要求重要问题须经行政会讨论,不能由行政长官一人直接决定,行政长官不采纳行政委员会多数的意见时,要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