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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居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285页(1292字)

(1)平等权。基本法规定:“澳门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国籍、血统、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平等权,是指澳门居民平等地享有澳门特区政府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平等,即以同一法律尺度去要求和衡量所有的澳门居民。任何澳门居民,都平等地享有或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澳门居民,均不应有法外特权。澳门居民在语言、宗教、信仰、经济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尽管澳门社会各方面都存在差异,但是,澳门居民依照基本法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葡籍或其他外籍和无国籍人士,只要具有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达到法定年龄及其他法定条件,才享有这项权利。在澳门特区内的非永久性居民和其他人,不享有此项权利。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享有的这项权利的范围是广泛的。按澳门基本法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澳门永久性居民,有权选举或被选举为立法会议员、行政长官以及市政机构的成员。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还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澳门特区的全国人大代表。(3)其他政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基本法规定,所有澳门居民都享有其他方面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即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4)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重。基本法规定:“澳门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澳门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监禁。对任意或非法的拘留、监禁,居民有权向法院申请颁发人身保护令。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澳门居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居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澳门居民享有个人的名誉权、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隐私权。”澳门居民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重,是澳门居民参与社会生活、从事社会活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凡是与澳门居民生存有关的身体、生命、健康、名誉、隐私等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都要受到澳门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5)诉讼方面的权利。基本法规定:澳门居民除其行为依照当时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和应受惩处外,不受刑罚处罚。澳门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时,享有尽早接受法院审判的权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还规定:澳门居民有权诉诸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得到律师的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获得司法补救。澳门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两条规定确立了有利于维护澳门居民人身权利的刑法原则,赋予了澳门居民在诉讼方面的权利,具体包括: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我国刑法的类推原则在澳门特区不适用。②“无罪推定”的原则。③提起诉讼权。④获得司法补救的权利。此外,基本法还规定澳门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保护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迁徙、移居和出入境自由,信仰自由,学术自由和选择职业的自由,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社会福利方面的权利,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合法权益,其他人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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