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然保护区罚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87页(420字)

中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4章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2)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3)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外,由有关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下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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