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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行政机关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288页(775字)

澳门特区行政机关就是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机关是指执行法律、依法管理各项行政事务的机关。这一性质决定行政机关不能行使立法权和司法权。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不能干涉行政机关的工作,行政机关只是依法对立法机关负责。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政府设司、局、厅、处”。澳门过去有7个政务司:经济事务政务司、工务暨运输政务司、司法事务政务司、司生暨社会事务政务司、教育暨公共行政政务司、保安政务司、过渡期事务政务司,7个司之下设有厅、处、组、科等。这7个司是指7位官职,而不是机构。基本法则将司改为机构,而官职则改为司长。这种规定,符合澳门实际情况,使行政机构更加规范,有利于机构和人员的精简。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担任主要职务的官员(相当于原政务司级官员、检查长和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是: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基本法规定主要官员的资格是“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并对主要官员提出了要求:(1)主要官员就任时应向澳门特区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因他们握有较大权力,为了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贪污受贿,规定他们必须申报财产,是完全必要的。这种申报只需经终审法院院长记录在案即可,不必向公众公布。(2)主要官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依法进行宣誓。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政府的职权是:(1)制定并执行政策;(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3)办理中央人民政府在基本法中授权的对外事务;(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5)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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