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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公务人员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308页(2618字)

澳门现行法律中没有“公务人员”这一概念,而习惯使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公务员”、“公职人员”、“服务人员”和“散位人员”等称谓。基本法未对此加以规定。中葡联合声明表述为,澳门特区成立后,“原在澳门任职的中国籍和葡籍及其他外籍公务(包括警务)人员均可留用”。从这句话理解,公务人员大致相当于现在澳门法律中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又称公职人员)所涵盖的范围。澳门现行制度中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根据澳门政府近年颁布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职程》、《澳门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和《澳门外聘人员通则》的规定,由三类人组成:(1)公务员。指以确实委任或定期委任方式任用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前者是无任期地委任进入政府编制担任职务的人员,其与政府形成永久性联系,一般称为“实位”。后者分三种情况:①科长以上的领导和主管人员,其委任任期通常为3年;②属统筹性规划协调组成的成员,其委任任期由澳督以批示方式订定;③已经取得公务员资格但正在实习的人员,其委任任期至多为1年。(2)服务人员(又称公职人员)。指以临时委任、编制外定期合约聘用或编制内散工合约聘用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临时委任人员指准备担任公务员,但尚未进入政府编制而处于考察期内临时担任短期委任职务的人员。某些原属服务人员但被临时定期或非定期委任而担任领导及指导职位的人员亦属服务人员。编制外定期合约聘用的人员是政府以定期合约方式聘用的人员,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其职务不列入政府机关的编制,聘用期依合约而定,一般不超过3年。编制内散工合约聘用人员本质上属于散工,即不定期聘用人员,一般均为政府中低级工作人员。但由于其在有关法令颁布前已获加入政府编制而得以继续维持在编制内,也属于服务人员中较特殊的一类,这类职务出缺后即不再填补而予以撤销,所以作为过渡现象随时间推移而自动消失。(3)散工人员。指政府或公共机关以不定期合约方式聘用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一般担任较低职务,聘用无固定期限,如预先订定亦至多不超过1年,薪俸按工作日计,按每周、每半月或每月期限支付,与政府无稳定的联系。此外,政府为完成某些特定或专门性工作,还会以包工合约方式聘用有关人员,但这些人不受公职制度特别是等级从属关系的约束,与行政职务不发生联系,只依合约完成特定工作。从有关法律的规定看,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范围相当广泛。从任职机构的性质看,无论机构是否冠之以行政机关或自治机关、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公共基金会、公共企业等任何名称,无论是否具有行政或财政的自治权力,无论是否具有独立公法人的地位,其任职人员均属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从职务构成看,上至司长,下至勤杂工,各级行政官员和为政府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司法机关工作的司法辅助人员、警务人员、消防人员和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等,均属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从人员编制看,有编制内人员和编制外人员之分。从任职方式看,有委任和聘用人员之分。总之,涵盖了所有担任行政公职的人员。由于澳葡政府长期推行殖民政策,只将葡语作为官方语言,排斥不以葡语为日常语言的中国籍居民参政,只是在80年代中期才向不懂葡语的中国籍人士开放担任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入职。这样,澳门各级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极不合理,几乎所有的高级公务员全部由来自葡萄牙本土的人士出任,澳门土生葡萄牙后裔居民占据了绝大多数中级公务员职位,中国籍居民大都是低级公务员、警员和散位聘用人员。澳门现行公务员概念有几个特点:(1)公务员仅指司级以下以定期委任或确实委任方式任用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对公务员不作政务类或事务类区分。澳门总督及其政务司作为担任政治职位的官员,其任免和管理由专门法律规定,政务司与总督共进退,既可由公务员中选任,亦可由非公务员的社会人士出任,不属于公务员范畴。(2)法官和检察官的产生和管理分别由《法官章程》和《检察官章程》等专门法律来规范,亦不属于公务员的范畴。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澳门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等。(3)立法会辅助部门和法院、检察官公署的辅助部门的工作人员,虽在日常工作中受立法会、法院和检察官公署的领导,但属于行政部门编制,所以也属于公务员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范畴。(4)市政机构、公共机构,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或公共机构、公共基金会、公共企业等的工作人员,也属于公务员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对公务人员的编制,澳门政府采用法定编制制度作为管理公务员的重要规范,以控制其规模。目前,各级公务员隶属的编制有两种:(1)澳门地区本身的编制,由澳门立法会通过制定有关机构组织法加以确定,或由总督获立法会授权而通过法令确定;(2)葡萄牙主权机关或地方自治团体的编制,由有关部长和有权限机关确定。两种编制内的公务员可以经法定程序转换编制。隶属葡萄牙各类编制的人员,经其本人申请或同意,并征得有关部长或有权限机关许可,再征得总督同意,就可在澳门作定期服务。这些人员经本人申请并征得有关部长或有权限机关许可,可转入澳门地区编制内。委任其进入新编制的权限属于澳督。属澳门地区编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并得到澳督允许,并经葡萄牙政府或有权限机关许可,可在葡萄牙有关编制内依合约作定期服务,服务期间在法律上视为在原编制及职级上的实际服务时间,这些人员经本人申请并征得总督允许,可转入葡萄牙各类编制中,但需通过有权限的实体委任方可进入新编制。这一制度保证了葡萄牙向澳门外派公务员与澳门政府公务员的流动和交换,有利于葡萄牙对澳门的殖民管理。澳门回归中国后,组成澳门特区政府的公务人员必须是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只能隶属澳门特区的编制,不能属于任何外国的编制。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成立时,“原在澳门任职的公务员”,是指在澳门特区成立时原在澳门政府任职并隶属于澳门本身编制的人员,不包括本质上属于葡萄牙公务员的那部分人员。按照基本法,“原澳门公务人员”,均可在澳门特区成立时获得留用,其薪金、津贴、福利待遇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原来享有的年资予以保留,依照澳门原有法律享有退休金和赡养费待遇的留用公务人员,在澳门特区成立后退休的,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由澳门特区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不低于原来标准的应得的退休金和赡养费。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有关部门还可聘请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和专业技术职务。上述人员只能以个人身份受聘,并对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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