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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公务人员的基本条件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311页(403字)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必须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公民”,对其国籍未作特别限制。按照居民人口构成的比例,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籍居民应成为澳门特区公务人员的主体。这体现了国家主权之下“澳人治澳”的原则,有利于公务人员队伍的稳定和澳门社会的稳定,对于加速澳门公务员本地化进程有积极作用。基本法还规定了3种例外情况:(1)澳门特区成立时原在澳门政府任职的公务人员,倘若尚不是澳门永久性居民,亦可留用。这是为实现政权平稳过渡稳定公务人员的特殊措施。(2)原澳门公务人员中的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可被澳门政府任用,担任各级公务人员,某些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可以应澳门特区有关部门聘请担任顾问和专业技术职务。这可使有关的葡籍和外籍人士参政并获得恰当安排,保持澳门原有公务人员队伍的稳定。(3)顾问、某些专业技术人员和初级公务人员可由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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