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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销货对方验收时,如出现实收数与发出数不一致,应如何进行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117页(365字)

农副产品运到购货单位指定的地点后,要督促购货单位及时、公正、准确地验收,并取回收货回单,如出现等级、数量变化及其它不正常情况,押运人员应取得相应凭证,报财会部门。财会部门审核后,根据具体情况核算。(1)验收时发生等级、数量升降,如属于技术鉴定原因,不调整发出商品进价,按原发出农副产品的等级和进价计算和结转销售成本,由等级,质量下降而导致的收益或损失,体现在经营损益中。(2)验收时发生等级、质量变化,如属于仓库发货串号所致,应相应调整库存商品或发出商品的成本。(3)验收时发生数量增减变化,如属于自然损益,则分别增加营业外收入或增加经营费用。如属于运输责任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商品损失,则分别记入“其它应收款”,“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原制度将灾害损失,记入“财产损失”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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