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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56页(373字)

指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其债务时,宣告破产、清偿债务的有关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自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规定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起试行。主要内容包括:(1)立法原则、适用范围、破产条件、受理机关、诉讼程序;(2)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3)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及其职权;(4)对申请破产企业进行整顿的要求和债务人、债权人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5)破产宣告;(6)破产清算、清算组的组成及其职责;(7)破产财产构成和清偿顺序;(8)对破产企业主要人员的处理等。《破产法》的公布和实施,有利于促进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及时处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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