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草案)》(修改稿)几点修改意见的说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上册》第1582页(387字)

分组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对《国境卫生检疫法(草案)》(修改稿)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改稿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机关与邻国边防机关之间在边境地区的往来,居住在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在边境指定地区的临时往来,双方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入境、出境检疫,依照双方协议或者惯例办理。建议将其中的“依照双方协议或者惯例办理”修改为“依照双方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依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四条和第七条之后,增加“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此外,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以上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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