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作物保险董事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82页(411字)

美国1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1)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由农业部部长领导下的董事会管理。(2)董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公司经理、主管农作物保险项目的农业部副部长或部长助理、主管农业信贷项目的农业部副部长或部长助理、1位在农作物保险方面有经验但非受雇于联邦政府的人、3位受雇于联邦政府的农场主。董事会由农业部部长在其任职期间随时任命,但部长本人不作为董事会的成员。(3)被任命为董事的农场主,应该是来自全国不同地区的农作物保险的投保人。(4)处理董事会业务的最低法定人数为4人,至少4位董事参与才能合法行使公司职能的权力。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董事如果是农业部的雇员,在农作物保险公司工作没有额外的报酬。如果不是联邦政府的雇员,由农业部部长决定,付给合适的报酬。(5)农作物保险公司的经理是公司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他由农业部部长在任职期间随时任命,享有董事会授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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