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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企业集团应遵循哪些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64页(515字)

组建企业集团应遵循如下原则:(1)自愿互利,积极引导。要在自愿互利、符合社会需要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组建企业集团。企业可按章程规定自愿加入和退出。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产业政策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要求,积极引导企业参加有关集团,但不得采取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强行组织。企业集团不得兼有政府的行政职能;(2)鼓励竞争,防止垄断。在一个行业内一般不搞全国性的独家垄断企业集团,鼓励同行业集团间的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集团内部要引入竞争机制,成员间既要加强协同合作,也要开展有益的竞争,不保护落后;(3)优化组合,结构合理。要打破部门、地区、行业、所有制界限,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在发展军工和民用企业,沿海和内地企业,工业、运输业、商业、外贸企业相互之间联合的基础上,国家和地区都要逐步形成一批企业有机结合、资源合理利用、实力雄厚的企业集团;(4)依靠科技,增强后劲。企业集团必须有较强技术开发能力,积极推进技术进步。要鼓励独立科研计设单位进入企业集团,成为集团的技术开发中心。同时,企业集团可以充实和加强自己已有的技术开发力量;也可以发展与科研设计单位的横向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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