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原则
书籍:会计师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669页(222字)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之间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特权或豁免待遇。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有条件或无条件的两种。关贸总协定采用的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各缔约国之间对进出口的商品及其有关的关税、征收、规章手续等,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当某一缔约国向另一缔约国实施某项优惠的关税政策时,其他缔约国都可自动地无条件享受这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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