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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669页(201字)

关贸总协定第11条明确规定,任何缔约国都不能以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它方式对另一缔约国产品的进出口加以禁止或限制。数量限制是商品贸易的严重障碍,是与关贸总协定实行的“自由竞争、自由贸易”原则相违背的。禁止数量限制,是为了使国际贸易摆脱这一障碍,以免影响价格机制,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在遵循非歧视原则下,允许一些例外的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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