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52页(423字)
根据1990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将根据体现国家主权和平稳过渡的原则产生,产生的具体办法由特区筹委会规定。该《决定》规定立法会由60人组成,其中由分区直接选举产生议员20人,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议员10人,功能团体选举产生议员30人。原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如符合该《决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其议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者,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经中英两国政府和香港各界各方面人士的共同努力,按照“均衡参与”和“循序渐进”的原则,1995年已正式产生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局的议员,到1997年7月1日,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确认,直接过渡到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