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长官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61页(823字)
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由居港连续20年且在外国无居留权、年满40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当地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其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的规定进行。其职权有:1.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负责执行基本法以及其他适用于香港的其他法律;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3.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4.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产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公务人员是否出席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5.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6.对立法会通过的法案有权责其在3个月内重议,如立法会2/3以上议员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1个月内签署并公布该法案;如再次拒签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不成,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新选的立法会如仍以2/3以上议员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行政长官仍拒签,行政长官必须辞职;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作重要决策的机构,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意见;行政长官在1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1次。7.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或建议免除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署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处长等的职务;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和公职人员。8.处理请愿、申诉事项等。9.廉政公署和审计署是独立的只对行政长官负责的机关。10.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临时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