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贪倡廉的司法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77页(1018字)
香港肃贪机构对贪污犯罪行为从接受举报到法院判定的法定步骤。廉政公署在肃贪倡廉中,无论案件大小,都严格依法办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和公众的支持下,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根据现行法例对各种贪污犯罪行为审慎细密地开展各项打击行动。广大市民的举报是打击贪污贿赂行为的最初步骤,是获得惩治贪污贿赂线索的主要来源。肃贪机构鼓励市民通过各种渠道和方法对贪污贿赂现象进行举报。这些渠道和方法主要是:电话举报,廉政公署设有专门的热线电话,并通过宣传海报和电视广播等形式让广大市民普遍知晓,明白投诉有门,十分方便;信函举报也是十分重要的途径,信函可以署名,也可匿名;上门举报是投诉人可以直接到廉政公署执行处的举报中心投诉,为方便投诉,举报中心昼夜值班接待。市民也可就近到各分区办事处投诉,尔后汇总到举报中心。据1987年统计,廉政公署11个分区办事处共接获举报1594件,其中746件与贪污有关。由政府部门转交举报材料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各有关政府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接到有关贪污贿赂的线索即转交廉政公署处理。对于上述任何形式的举报均严格保密,并尽速将接获的举报及初步审查处理结果复告举报人,保护公众举报的积极性。调查是肃贪倡廉中打击贪污犯罪的第二个重要步骤。廉政公署对所有列入受理的举报加以彻底调查,以取得证据,任何涉及违例人士均不例外。调查内容依照法例规定执行,调查方法同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可以使用“线人”,也可使用隐蔽器材。统计资料表明,廉政公署自成立到1988年的15年内,已调查的贪污举报达16427件。拘捕与检控是打击贪污行动中的关键环节,也是必须执行的法定程序。根据法律规定,仅1988年,廉政公署就拘捕了705人,其中政府公务员125名,公共机构雇员3名,私营机构雇员577名。当然,拘留时间要视审询需要和各种案件的不同而不同。廉政公署对贪污贿赂案件在调查弄清事实后,把所得材料提供律政司审核,再由廉政公署向法庭提出检控。廉政公署成立后的15年内共检控了4939人,平均每年要检控300多人。法庭审判是对贪污犯罪行为的定案和处罚,是最后的司法程序。法庭对廉政公署提交检控的贪污贿赂案件依法独立审判,将认定的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据统计,1987年和1988年,法庭对廉政公署检控的案件定罪率分别为79%和72%。其中不乏有像李福兆(联合交易所主席)、胡礼达(首席检察官)等名人、显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