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公证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93页(348字)
是指对市民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予以证明的制度。由于香港没有公证机关,所以有关的公证事务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执行公证职能的律师必须取得法律公证人资格,没有这一资格的律师是不能从事该项业务的。法律公证人资格的取得条件和程序,较为严格和复杂。基本条件包括:作执业律师10年以上,30名以上的“有身份”人的推荐。程序是:本人提出申请,港府审查,最后报英王批准。具有公证人资格的律师社会声誉很高,在国际上也被普遍承认。法律公证的中心内容是:只对公证文书中当事人的签名、盖章的真实性负责,而对公证文书内容的真实性不负有责任。即使出现“错证”“假证”问题,该责任亦由当事人承担。执业法律公证活动的律师,受法律公证人协会及其章程的管理和约束,法律公证是有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