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93页(605字)
香港民事诉讼始于讼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论原告或是被告,他们参与诉讼的途径可以是聘请律师办理,或寻求法律援助或亲自到法庭办理。民事案件常涉及求偿问题,为划分审理裁决权限,民事案件按索偿金额大小而分级处理:超过120000元者,由高等法院聆讯;15000~120000元者,由地方法院聆讯;15000元以下者,由小额钱债审裁处聆讯;此外,劳资纠纷、土地补偿纠纷及租务纠纷,由专门审裁处受理,其中土地审裁处具有地方法院权力。民事诉讼基本程序包括:①起诉,即由原告向法庭对被告提出起诉,详述其诉讼要求、填写适当表格等。②受理,即法院接受原告的申请书,即把传票及申请书副本通过执业吏送交被告。③排期聆讯,即被告于14天内递交答辩书后,法庭即寄送一份副本以及聆讯排期表予原告,诉讼双方宜亲自在排期时段到法庭登记处排期,以便双方得以按时出席。④审理和判决,即审理聆讯时,双方当事人或其代表出庭,分别提供证据及传召证人,双方可以盘问双方证人。最后由法官裁决。裁决可以是命令,也可以是赔偿判词。⑤复查和上诉,即地方法院法官对民事案的判决,可以在一个月内复查,或由法官主动提出,或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原告和被告对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庭的裁决不满,可向高等法院上诉庭上诉,上诉庭可把案发回原审理庭改正,或自行审理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最高法院上诉庭的判决,可向伦敦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