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具有我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93页(491字)

近几年来,由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大量的立法工作和执法工作要求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科学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问题。与此同时,各门法学学科的不断发展,以及适应新的历史时期实际需要的一些新的法学学科的不断涌现,也要求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克思主义法学体系问题。在1982年召开的中国法学会成立大会上,就从理论上提出了研究和探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具有我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问题,认为法学应有自己的独立体系与逻辑,立法不能前后矛盾。1983年春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华东政法学院在上海联合召开的关于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问题的学术讨论会上,又集中讨论了这个问题,会后编印了论文集。目前对这一课题的探讨,已从一般地研究总的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开始,逐步深入到关于法学系统工程和法制协调发展的讨论。一些重要的法学学科(如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等),在研究工作中也已提出了深入探讨本学科的研究对象和自身理论体系的问题。科学地研究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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