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93页(421字)

“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1954年宪法明文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则,但从50年代后期开始,这一原则就被践踏了。在“左”的指导思想影响下,人们给这个法制原则扣上了两顶帽子:一是断言它是资产阶级的法制原则;二是认为这个原则“没有阶级性”,“主张革命同反革命讲平等”。经过讨论,我国宪法学界已一致肯定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但对怎样正确理解这一原则,宪法学界也存在过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两种意见:(1)少数学者认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所有公民在立法上一律平等。(2)大多数学者则主张“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即执法平等和守法平等,而不是讲立法上的平等。我国的1982年新宪法已把1954年宪法中关于这个问题的提法“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修改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更加准确地表达了这一宪法原则的涵义:不包括制定法律的平等,主要是讲适用法律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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