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页(526字)

报纸因创办、停办、注销或撤销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的制度。根据新闻出版署1990年12月25日发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正式报纸的登记,由其主办单位凭新闻出版署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其程序为:①报纸主办单位填写“报纸申请登记表”,并由报纸主管部门审核签章;②登记机关对“报纸申请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发给“报刊登记证”,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当地序列。非正式报纸的登记,由其主办单位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报纸自批准之日起,办报单位在60日内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其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予以登记注册。报纸经登记注册后半年不出版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报纸停办,应由其主办单位提前30天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及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办理停办手续。报纸出版过程中,若报纸的主管部门没有承担或通过正式文件表示不再承担相应责任,则该报即自行失去继续出版的合法权利,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注销该报登记。报纸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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