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页(630字)

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报纸的变更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报纸的变更是指:变更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名称、文种、刊期、开版、定价、发行范围、临时增版、临时增期、中断出版等。根据新闻出版署1990年12月25日发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报纸变更管理的内容包括:①正式报纸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主办单位应由其主管部门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报;变更主管部门应由其主管部门与拟接管报纸的主管部门分别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变更。②正式报纸需变更名称、文种的,应由其主管部门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变更。③正式报纸需变更刊期、开版和发行范围的,由其主管部门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④正式报纸需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社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30日前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出版。非正式报纸不得临时增版、增期。⑤正式报纸出版“号外”,须事先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出版。⑥正式报纸如连续3个月不出版的,便自行失去出版资格,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⑦两家或两家以上正式报纸合并为一家报纸的,由各有关报社的主管部门共同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合并。⑧非正式报纸的变更,由其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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