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档案的若干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174页(2477字)

(一)档案的定义 一种观点认为档案是文件材料。其主要表述有:档案是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某些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并作为历史记录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件材料(包括技术图纸、影片、照片、录音带等);档案是人类社会在各种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并且办理完毕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另一种观点认为档案是历史记录。其主要表述有:档案是人们让会活动中形成的以备查考的原始万史记录;档案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自然形成的具有使用价值的历史记录材料;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社会实践活动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态的历史记录。再一种观点认为档案是信息材料。其主要表述有:档案是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某些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并作为原始历史记录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信息材料(包括文件、技术图纸、影片、照片、录音带、录像等);档案为实践过程中的忠实反映和概括,是有意识的、序化的、系统的、有用的信息,是赖以立案凭证的信息。此外,还有其它一些说法。

(二)档案的起源 “文化大革命”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档案是阶级社会的产物;一是认为档案是非阶级社会的产物。目前,这两种观点实际上仍然存在。但也育人对此作出新的概括和表述,即:档案的起原可从以下三个层次、方面追溯:第一,档案是随着人类社会的文字的产生而产生的。我国最原始、最初级的文字萌芽——“结绳”、“刻契”的记事方法和形式,是我国档案的最早起源。第二,如果说,“结绳”、“刻契”档案只是我国档案的最原始形式和萌芽的活,那末,进入奴隶社会的第一个朝代——夏代产生的档案,是比较成形的档案的起源。第三,从目前已经出土的档案实物来看,我国档案的起源可追溯到殷商时期的甲骨档案。

(三)档案的性质和特点 有人对档案的性质作了如下的论述:档案的性质亦即档案的属性。档案的属性可分为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原始记录性。档案的非本质属性是社会性、价值性、档案与载体的不可分割性、档案的内容对文字和载体的独立性、知识性、累积性。档案的特点是:第一,凡是形成档案均须经过由一定的信息材料向档案转化的阶段;第二,档案来源于一定的基本单位,其形成具有极大的分散性;第三,具有一定的相同来源和内容的档案之间具有一定的内在或外在联系性。

(四)档案的作用 有人将档案作用的具体表现概括为:第一,档案可作为机关工作查考的依据;第二,档案可作为生产活动的依据和参考;第三,档案可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第四,档案可作为进行科学研究的必要条件;第五,档案可作为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的生动教材。有人从性质上分析,将档案的作用概括为凭证作用和参考作用。有人从辩证统一的观点分析,将档案作用的两重性概括为:第一,档案的本质作用和非本质作用。档案的本质作用是凭证依据作用;非本质作用是参考咨询作用、宣传教育作用、传播知识作用、传递信息作用。第二,档案的宏观作用和微观作用。第三,档案的必然作用和偶然作用。第四,档案的现实作用和潜在作用。在档案发挥作用的规律性问题上,有两种概括和表述。前者概括为:第一,档案作为机关工作的必要条件,在一定的时间内,首先是它的形成机关最需要对之查考利用;而作为党和国家的财富,它的长远作用不只限于一个机关,因为国家在各项工作中都需要利用档案。第二,从总体上说,档案是一种历史材料,又有一定的机密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变化,档案的机密性逐渐减少。一般地说,档案机密性的强弱与档案保存时间的久暂成反比。第三,长期以来,档案既是阶段斗争的工具,又是进行生产和繁荣科学文化的必要条件,但是,随着历史的进程,特别是随着四化建设的发展,档案从更多地用于阶级斗争,逐渐转变为更多地用于经济活功、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各项建设事业。第四,档案的作用是客观存在的,而档案的作用能否发挥,发挥的程度如何以及怎样发挥作用,则取决于一定的条件:一方面,社会发展水平,社会制度以及政冶路线、方针政策等,对于利用档案的需要和可能提供的程度,有很大的制约作用;另一方面,人们对档案的认识和档案管理水平,对档案发挥作用的程度也具有直接的影响。后者概括为:档案信息扩散律、档案内容机密程度递减律、档案的科学文化作用渐增律、档案利用被动律。

(五)国家档案全宗内档案的分类 过去对此大体上有四种观点:第一,国家档案全宗内档案可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档案、革命历史档案、旧政权时期档案。第二,可分为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两大部类。第三,可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影片、照片、录音档案等若干类。第四,可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专业)档案三大类。近年来有些人对此提出了新的观点,认为将国家档案全宗内档案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不妥,因为照此分法,势必使某些档案找不到归宿。同时,将国家档案全宗内档案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档案、革命历史档案、旧政权时期档案三部分的分类方法,是在同一层次的分类中运用了阶级、时间两个标准,违反了逻辑学上所要求的在同一层次的分类过程中必须采取统一的分类标准的原则。也有人主张将国家档案全宗内档案分为古代档案(1840年以前)、近代档案(1840~1949年)、现代档案(1949年建国后)。第二层次仍可按时间作为标准分类,往下还可以时间、阶级性质、全宗名称或问题内容为标准,划分更多的层次。当然,还可以按制成材料、档案内容等其他标准分类,但是,古代档案、近代档案、现代档案应当是国家档案全宗内档案分类的基本类型。还有人认为国家档案全宗内档案还可从来源、形成领域和内容、客观存在形式、形成时间、形成的社会形态、载体材料、书写材料、书写工具、形成过程、内容表达手段和途径、制成方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分类。同时,从总体上说,档案可分为公共档案和个人档案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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