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役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328页(1869字)

明代的赋役,种类极多,变化频繁,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长期以来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两句话:选题分散,意见纷纭。前者表现在已经发表的近90篇论文中,既有通论一代赋役制度的产生和变化者,又有专论某一阶段的赋役特征者;既有总论户籍管理、里甲编制、粮长制度者,又有分别细述田赋、盐法、茶各个门类者;既有概述全国范围的,又有具体剖析某一自然区域的。后者表现在,对于明初的徭役编派、嘉隆万时期的一条鞭法和有明一代“江南重赋”等问题,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同看法。如对一条鞭法的评价,便是如此。一条鞭法是明代赋役史上的一项重要变革。从它出现之日开始,人们对它的议论就是毁誉不一,梁方仲在《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1936年5月第4卷第1期)上发表的名作《一条鞭法》,曾经给予较高的评价。认为它的实行,标志着以银两代替实物的现代田赋制度的开始。新中国成立以后,总的倾向是褒多于贬。但在具体估价上,则可谓诸说比肩,纷繁喧腾。田继周、王春瑜等认为:一条鞭法是明代赋役制度中一切改革的总结和发展,含有专制主义政权对官绅地主进行斗争的性质,在某种程度上起了抑制土地兼并和均平赋役的作用,是中国赋役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的出现使赋与役逐渐趋向于一元化;《明代后期一条鞭法的研究》,《历史研究》1956年第3期王春瑜:《张居正和一条鞭法》,《文史知识》1984年第3期)这是比较普遍的看法。李光璧等认为,一条鞭法虽含有统治者加强赋役剥削的意义,是阶级斗争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由征收实物改为折征银两,可以使劳动人民获得较多的人身自由,以至离开土地,从而为城市手工业提供了劳动力来源。同时,摊力役入田赋,无地的工商业者可以不负担丁役。这对于工商业的发展,对于代表资本主义萌芽的新兴力量的成长,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试论明中叶农民起义的历史作用——兼论明中叶赋役制度的变化和一条鞭法的产生》,《历史教学》1961年第8、9期)。石园等认为,一条鞭法实行后,折收银两,赋税由里甲亲收改由政府官吏经办,意味着中央集权统治的相对加强。它也没有照顾到工商业者的利益。实行不久,即出现种种加派,最后导致了明末农民大起义。这说明它根本没有解决社会矛盾,不过是改良主义的昙花一现,对于社会生产发展的作用是很有限的(《明代一条鞭法实行的时代、背景、特点及其意义如何?》《历史教学》1953年第6期)。和上述一些观点不同,余用心则另树一帜。他认为:一条鞭法只是役法方面的改革。它的出现根本不是一种新生产方式萌芽所造成的,主要是明中叶以后庶族地主土地所有制进一步发展的产物。也可以说是封建国家调节差役制度以适应变化了的经济条件的产物。它与田赋改革不相干,亦丝毫不包括“田赋折银”、“田则合并”,以及清丈田亩等等,(《明代一条鞭法的考察》,《西北师院学报》1983年第2期)。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看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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