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忌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新编儿科临床诊疗手册》第6页(1078字)

【释义】:

真正疫苗的禁忌证极少,而有禁忌证的个体更少。WHO认为下述情况不应作为疫苗接种的禁忌证:

(1)轻微疾病如体温低于38.5℃的上呼吸道感染或腹泻。

(2)过敏反应,哮喘或其他特殊性表现。

(3)惊厥家族史。

(4)抗生素、低剂量皮质类固醇或局部作用的(如外用或吸入)类固醇治疗。

(5)皮肤病或局部皮肤感染。

(6)慢性心、肺、肾或肝脏疾病。

(7)稳定的神经系统疾病(如大脑瘫痪)。

(8)哺乳婴儿、早产儿和低体重儿。

(9)出生后黄疸。

(10)营养不良。

(11)妊娠。

(12)以前有百日咳、麻疹、流行性腮腺炎或风疹患病史。

(13)疾病的潜伏期。

但对有严重疾病的儿童接种疫苗常可能出现不利的后果。WHO规定以下情况作为常规免疫的禁忌证:

(1)免疫异常 免疫缺陷、恶性疾病(如恶性肿瘤、白血病、淋巴瘤等),以及应用皮质类固醇、烷化剂、抗代谢药物或放射治疗而免疫功能受到抑制者,不能使用活疫苗。

(2)急性疾病 发热或明显全身不适的急性疾病,应推迟接种。

(3)既往接种疫苗后有严重的不良反应如前一次接种后出现严重的过敏反应(虚脱、休克、脑炎、脑病或惊厥等)则不应继续接种。

(4)神经系统疾病患儿 如未控制的癫痫、婴儿痉挛和进行性脑病。

(5)皮肤病如湿疹。

以上禁忌证如掌握不严,接种后极易产生异常反应,以致发生接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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