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宣誓效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38页(366字)

宣誓效忠是保证公职人员尽忠职守的一种重要法律程序。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的宣誓,《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作了规定。这就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依法宣誓;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除按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宣誓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就是说,对于应宣誓效忠的部分公务人员,《澳门基本法》规定了双重效忠,即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和检察长就职时,要宣誓拥护《澳门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除效忠澳门特别行政区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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