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性质和地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38页(853字)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立法机关就是行使立法权的机关,其主要职能是制订、修改和废除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互相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衡的政治体制。立法机关在政治体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政治体制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权就自治范围内的所有事项自行立法。一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制度同内地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同。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可撤销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对不称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罢免等。而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立法会没有超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上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与原澳门立法会相比,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得到了加强和提高。原澳门立法会没有完全的立法权,它只是葡萄牙统治澳门的一个立法机构,必须和澳门总督共同行使立法权,即由总督和立法会分享立法权。《澳门基本法》规定,立法会是惟一行使立法权的机关,并且是一个高度自治的立法机构,这使得立法会和行政机关分工明确,避免了过去那种双轨立法体制带来的行政机关代替立法机关立法的弊病。行政机关必须对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在澳门原有的政治体制中,澳门组织章程并没有规定澳门总督及其领导下的行政机关对立法会负责。《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除了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事项外,均可立法。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要对立法机关负责,保证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在政治体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