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的职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4页(1322字)
立法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1)对立法会工作的权限。包括:代表立法会;主持执行委员会工作;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进行审查后,初步接纳或拒绝接纳法案、议案全体会议的议决、异议及申请,但不妨碍向执行委员会提出上诉;对执行委员会就上诉的决定,得向全体会议提出上诉;将法案、议案及全体会议议决等文本,按事项派发给有关的委员会审议及发表意见;在执行委员会内促使组成各委员会,并监察是否遵守《议事规则》或全体会议所订的期限;接受向立法会提出的请愿、申述、异议或投诉,并按事项派发给有关的委员会;着令将决议、动议、全体会议的议决及执行委员会的议决,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维持立法会的秩序、纪律及安全,并为此采取认为适当的措施;确保《议事规则》、全体会议和执行委员会决议的遵守。
(2)对全体会议的权限。包括:订定全体会议包括紧急会议的日期及议程,并召集全体会议;主持全体会议,宣布会议开始、中止及结束以及领导有关工作;安排议员发言的登记;许可议员发言,维持辩论秩序,如发言已偏离讨论事项或言词含侮辱性或攻击性内容,则予以警告,如发言者坚持其态度,得中断其发言;将收到的信息、资料、解释、请愿、申述、异议、投诉及邀请等及时通知全体会议;安排表决事项的次序;将法案、议案付诸讨论及表决,及将已获接纳的申请付诸表决;将被拒绝的法案、议案及申请通知全体会议;允许根据第九十三条规定转播全体会议实况;命令更正《立法会会刊》内容。
(3)对议员的权限。包括:按《议员章程》规定,审核议员缺席全体会议的理由;接纳及着令公布放弃议员资格的声明书;着令公布议员中止职务或丧失资格的议决;促使章程及任期委员会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对议员资格作出嗣后审查;处理议员所提出的要求及申请。
(4)对立法会以外机关及实体的权限。包括:将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行政长官认为关系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法案拒绝通过的情况,通知行政长官;将行政长官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在90日内提出书面理由并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而立法会以不少于全体议员2/3多数再次通过原案法案的情况,通知行政长官;将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关系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而被行政长官解散,重选的立法会仍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的情况通知行政长官;将通过的法案送交行政长官由其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签署及公布;主动或应任何议员要求邀请其他人士参与全体会议,但不妨碍《澳门基本法》第五十条第十五项和第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执行委员会一经组成即将其成员名单通知行政长官;签署以立法会名义发出的文件。
立法会副主席有下列权限: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视事时,履行立法会主席职务;协助主席工作;履行执行委员会副主席职务;履行主席委托作为立法会代表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