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登记制度的特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390页(510字)

商业登记制度是澳门商事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指由法定的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商业企业主及商业企业的法定事项作出记载的一种制度。

澳门的商业登记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负责登记的机关是法定的专门性机关,即澳门商业及汽车登记局。它享有的权力是排他的,即其他机关包括其他登记机关均无权进行商业登记。第二,商业登记的范围是有关商业企业主及商业企业依法须作登记的事项。尽管“商业”一词本身的范围在使用上并不统一,可以指专门从事商品流通行为的行业,也可以指所有和商品相关的行业,包括商品生产、流通、消费等整个环节。澳门的登记制度和内地的工商登记制度不同,它规定的商业主体的范围更加广泛。按照《澳门商法典》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商业企业是指以持续及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经济活动之组织,尤其从事以下活动:①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之产业活动;②产品流通之中介活动;③运送活动;④银行及保险活动;⑤上述活动之辅助活动,所以澳门商业登记制度的范围比较大。第三,商业登记程序法定。登记的程序应该严格按照《商业登记法典》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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