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26页(445字)
1898年前在“新界”地区居住的乡村居民及其后代的长期留传合乎法律的权利和利益。“新界”系1898年英国向清朝政府强行租借的包括深圳河以南、九龙半岛以北的大片土地,是英国殖民主义者命名,因此在中英联合声明中对“新界”加有引号,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0条中亦加有引号。由于“新界”原居民这种特殊情况,香港现行法律规定了“新界”原居民享有某些一直留传的合法权益。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0条规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第122条并且具体规定:“原旧批约地段、乡村屋地、丁屋地和类似的农村土地,如该土地在1984年6月30日的承租人,或在该日以后批出的丁屋地承租人,其父系为1898年在香港的原有乡村居民,只要该土地的承租人仍为该人或其合法父系继承人,原定租金维持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护1898年后“新界”原居民在与英国殖民主义抗争中保留下来的合法传统权益,以利于香港的稳定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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