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26页(518字)

钦定宪法和民定宪法的对称,又称“协约宪法”、“协议宪法”、“合意宪法”。由君主或国王与国民或国民代表机关双方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宪法。是以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协定宪法一般是在封建势力和资产阶级力量势均力敌的情况下,双方相互妥协的结果。其特点是,君主主权在向国民主权过渡,君主权力受到较多的限制,国民权力得到相应的扩大。如1689年的英国《权利法案》是在“光荣革命”时,英国国会在迎接荷兰执政威廉三世到英国就任王位时资产阶级预先制定好的使国王宣誓遵守的文件,又如1830年法国宪法是在1830年“七月革命”后,国会与国王路易·菲力浦(Lois-Philippe,1830~1848年在位)一致同意而制定的。有的学者认为,协定宪法还包括以下两种协议而成的宪法:①在联邦国中有各邦协商制定的宪法,即各邦间协定的宪法,也称条约宪法或“联邦宪法”。这种宪法的制定,并非出自国民决定,亦不出自君民协定,而是基于国家政府之间的协定,如1787年美国宪法。②在单一国家中出于代表主权意思的协议而形成的宪法,如民国元年的南京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临时约法,即由各省都督所派代表协议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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