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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与商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科学技术论手册》第419页(2760字)

在前几节,我们讨论了有关研究资助的政治学、专业知识在政策制定中的问题以及挑战专业知识权威的运动。从政府内部的权威关系中走出来,转向社会中更宽泛的权力模式,我们将通过考察科学、商业与政府间的关系来完成这项分析。STS的文献很大程度上并没有涉及这种关系的结构。STS的争论研究以及对管制过程的研究虽然突出了商业,认为它是市民群体的反对者,但是产业部门很少出现在科学知识社会学对科学的描述中。商业史家和技术史家虽然描述了科学与产业的相互渗透[比如,参见钱德勒,1977;霍恩谢尔,1983;M.R.史密斯,1977],却很少论及它对于当前情况的意义。所有这些研究都低估了商业在知识政治学中的作用。在此我们认为,商业-政府关系事实上是最具影响力的权力关系,它贯穿整个科学政治学。过多地关注政府机构和实验室内部以及二者之间的磋商细节,可能会使STS研究者无法承认这种本质性的结构环境。

我们先前已注意到,大型商家在基础研究资助的政治学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它赞成组建基础研究机构而不是应用研究机构,并视之为战后研究体制的旗帜[克兰曼,1993],企业首席执行官多年来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基础研究政策的讨论(B.L.史密斯,1991)。正如物理学家查尔斯·施瓦兹在考察隶属于总统科学顾问委员会(PSAC)的产业界成员时所发现的那样,那些所谓的向PSAC提供“独立”建议的学院科学家,至少有69%“与私有企业保持着密切的关系”[施瓦兹,1975]。虽然被列为大学职员,但是这些“纯学术人员”或者出现在董事会上,或者与私人商家存在重要的咨询关系。这样的例子包括哈维·布鲁克斯、赖特翁、菲利普·汉德勒、斯奎布-比奇·努特以及杰罗姆·威斯纳、塞拉尼斯等。到了80年代,产业部门在资助科学知识并使其私有化的过程中发挥了更积极的作用[莱沃恩廷,1992a]。

克思主义的立场看,这毫不奇怪,因为国家的功能就是为资本积累提供条件,其中包括为科学知识的商业开发设定法律框架,而纳税人则为开拓性的研究提供资金[迪克森,1984;克洛彭伯格,1988]。非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家以类似的方式解释了这种图景,但手法迂回:个体商家无法保证能从基础研究和一般研发的投资中获得回报,他们倾向于减少在这项活动上的投资,因此投资总数要比许多经济学家所认为的整个社会的“理想”数目要少。这样,恰当的做法是,政府不仅为军事以及其他政府活动支付发展资金,而且要为基础研究和某些早期的研发提供资金[莫厄里和罗森伯格,1989;纳尔逊,1959;罗森伯格,1982]。

在上述两种解释中,基础研究都是政府为商家提供的一种刺激,目的是为了确保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持续“增长”,以保持“竞争力”。这并非是微不足道的功能。因为普通人的幸福生活依赖于商家的投资、就业机会的创造、产品创新等等[林德布鲁姆,1977],所以如果不严肃对待产业部门的需要,无论是自由民主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制度都将无法延续下去。于是,政府一经采纳了商界领导人的建议,即什么样的研究活动将有益于他们的公司时,赌注就下大了,商家最终在设计研究议程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这一原理自从布什发表报告[1945]以来,便成了为政府资助研究进行辩护的一部分,而且近来得到了广泛的传播[G.E.布朗,1992],尽管两种党派之间的关系在运作中不一定非得伴随着某种投资-创新关系的铜臭味。

在自由民主派看来,商家的特权地位带来了麻烦,因为我们不能相信商家会顾及广泛的公共利益。政府也许需要做出让步,但是他们“过去并没有细分出两种不同类型的特权:直接保障利润的特权与给予公司自主权以追求无限利润的特权”[林德布鲁姆,1977,第350页]。这样,虽然政府引导商家去做某些事情,但是商家却自行地决定了实际上做什么的所有重要细节。而在共和民主派看来,这样的情况非常危险,理由很简单:技术选择的关键步骤,即选择追求何种技术是私人领域的事,处于公共决策过程之外。而且,知识产权规则确保了服务于商业的知识免受公共审查,公众无法使用。

然而,除了放弃市场之外,这个问题有出路吗?一些科学精英已经对私有化的趋势做出了回应,他们再次呼吁科学的自主性,并且相信科学家在公共知识的创造和运用方面可以发挥独立的、非党派性的作用。然而,STS学者往往认为这类建议是幼稚的[比如,参见科岑斯,1989;拉福莱特,1989;雷斯蒂沃,1986]。一个相关的回应是呼吁科学家以及他们的机构重新振作,担负起在公众职责上的承诺(布施,莱西,伯克哈特和莱西,1991)。在80年代,关于伦理规范的讨论——几十年来这种讨论在工程职业中最活跃——引发了科学协会在“利益冲突”、“公共责任”和伦理问题上的激烈争论。(1)STS关注于伦理和价值研究的分支积极地参与了这些争论[参见霍兰德和斯特勒克,1990]。与公共责任的提倡者结成联盟的是这样一些STS学者,他们主张通过一定的途径对政府的研究议程实施更严格的民主控制,比如使研究机构的管理委员会都能听到公众强烈的声音[比如迪克森,1984]。

虽然所有这些建议都值得思考,但它们并没有对科学知识的私有化做出整体的回应,因为它们针对的是症状而不是疾病本身。如果商家所需的某种技术知识的基础不是由公共研究来提供的话,他们就会另找一个能提供这种基础的主雇,或者干脆雇佣研究者来亲自制造。虽然科学可以为商家的需要所操纵,但是为科学提供公共资金却不能操纵商家。于是,我们便得出了一个讽刺性的结论,即对科学的民主控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技术的民主控制。后一个主题超出了本章的范围,但是我们可以提一下STS文献提出的几个相关建议。哈姆莱特[1992]提倡由联邦政府颁发公司营业执照,这样政府就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接纳消费者代表和环境运动的代表。这种参与可以使莫罗内和伍德豪斯[1989]的建议[针对早期争论提出来的]得以实现——这是对技术实施明智的民主控制所必需的五个步骤之一。在欧洲,建设性的技术评估运动也包含了在引入技术的早期阶段实现更广泛的参与这一目标[维格,1992;也可参见施瓦兹和汤普森,1990]。在谈到人工物中所包含的政治学时,温纳[1986b]同样支持一种新的、能在研发前期有意识地接纳工人和消费者的要求的设计政治学。这些措施通过影响技术发展的方向,将最终改变由政府资助的科研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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