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端解决机制的特殊规则与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37页(579字)

世贸组织除了《谅解》外,部分协议规定了一些特殊或附加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在《谅解》附件2《各有关协议中的专门或附加的规则和程序》列了个清单。该《谅解》为世贸组织建立了一个统一的争端解决体制,所包含的一套全面适用的基本规则,在这一体制中发挥核心指导作用,并可以扩展到所有多边协议的有关补偿的规定。尽管如此,该《谅解》还需要适应一些为满足特定协议而制定的特殊争端解决规定。在这些规则和程序与该《谅解》存在差异时,应以这些特殊规则和程序为准。

(1)部分协议含有任用合格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或顾问的规定,如《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部分争端解决程序的决定》规定了解决服务贸易争端的专家组人员的特殊资格条件。

(2)部分协议规定了特定的程序,例如《补贴反补贴措施协议》下产生的争端需要特别快的解决程序,在有关纺织品的争端中需要先求助于纺织品监督机构;又如《关于按照〈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五部分处理争端的宣言》则承认,在按照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五部分的处理争端方面有必要对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措施引起的争端采取一致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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