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18页(365字)

委托进行专门技术检验或鉴定的物证材料,包括自身即具有证据价值的物品或物质,以及承载具有证据价值的痕迹、文字或图像的载体。检材的提取、保管、包装、送检,应遵循无污染、无破坏、无变质及不得更换的原则,并具有检验所需要的量。在检验、鉴定过程中,亦应遵守尽量不破坏或消耗检材的原则;对检材进行物理检验或化学检验,要标明取材部位,并作详细记录。有些检验手段必须消耗检材的,要注意留存,以备复核检验;检材过少而无法留存的,应在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后,在委托检验登记表中注明。在检验、鉴定结束后,应将检验报告或鉴定书连同剩余的检材发还送检单位。对有研究价值而需留作标本的检材,可在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后留存并妥善保管。送检单位对检验后发还的检材亦应妥善保管,待案件审理终结、判决生效之后,再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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