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01页(1212字)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能够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从诉讼开始到诉讼结束,一切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证据的提供、收集、证明、审查判断展开的。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纠纷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以保护其合法利益,因此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并证明自己主张的合法性、合理性,据以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从这个角度来讲,民事诉讼证据是当事人用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诉讼答辩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担负的任务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完成这一任务,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掌握充分的证据和事实材料,从这个角度来讲,民事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及时地解决民事案件的根本保证,是处理一切民事案件的立足点和根本点。

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①客观性。即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实材料,这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由于民事诉讼的纠纷事实总是发生在诉讼之前,在时间上具有不可逆转性。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和民事权益受侵害的事实都不可避免地留下一定的痕迹或记录,这些事实能重新再现纠纷的过程和状态,因此人民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端时,以这些客观事实为依据,据以判断原告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被告的答辩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陈述有无客观依据,谁应当享有权利,谁应当承担义务。②并联性,即相关性。是指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事实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这一特点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也就是具有实质性的特点。第二,证据事实必须能够据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即具有证明性的特点。并不是所有的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据,只有与争执点有关,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才能作为证据。③合法性。这一特征在英美法系中称为可采性,是指依据法律需求和法律程序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有两层含义:第一,民事诉讼证据取得的方式或手段必须合法,即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第二,如果实体法对某些法律行为在形式要件上有特殊规定的,证明这些法律行为成立与否,必须提供具备该法律形式的证据材料,即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以上三个特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有学理分类和法律分类之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据分为: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学理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将证据分为:①本证、反证;②直接证据、间接证据;③言词证据、实物证据(见物证);④主证、旁证;⑤通常证据、辅助证据;⑥原始证据、派生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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