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39页(496字)

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属于人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1995年5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同时废止。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只有年满18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自愿从事人民警察、未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的公民,才能担任人民警察。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