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82页(349字)

因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受诉法院委托其他法院或者有关单位将法律文书转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委托送达是送达的一种特殊方式,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由其他法院代为送达,主要适用于受送达人居住在外省市的情况,由于直接送达路途遥远,而委托送达人居住地的法院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另一类是转交送达,由有关单位代为转交给受送达人,主要适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①受送达人是军人的,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由其所在监所或劳改单位转交;③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由其所在劳教单位转交。代为送达的法院或者代为转交的单位收到法律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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