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26页(945字)

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给犯罪分子以惩罚的活动(行为)。也可以简述为国家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或者犯罪案件的活动(行为)。刑事诉讼通常也称刑事官司。对刑事诉讼的解释,具有代表性、也颇为流行的另一种说法是:刑事诉讼为国家行使刑罚权的程序。按照这种解释,刑事诉讼与刑事程序或刑事诉讼程序应当是同义词。事实上,刑事诉讼的内容不仅包含有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包含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刑事诉讼与刑事程序或刑事诉讼程序,应当是含义不同的概念。现在管理上对刑事诉讼的解释,一般均倾向于活动说或行为说。对刑事诉讼还有狭义和广义的不同解释。按照狭义的解释,刑事诉讼特指法院对犯罪案件的审判活动。按照广义的解释,刑事诉讼应当是指对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活动的总称。明确狭义刑事诉讼和广义刑事诉讼的不同含义,有助于历史地、全面地认识刑事诉讼,正确地解释刑事诉讼中的若干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就实质而言,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为实现刑罚权、维护统治秩序而进行的专门活动。国家的性质不同,其刑事诉讼的性质也不同。就形式而言,不管什么样性质的国家,其刑事诉讼都具有某些相同的特征。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①有国家司法机关参加,由国家司法机关负责主持进行并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②有某种犯罪事实存在或者司法机关认为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某种犯罪事实存在。这是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刑事诉讼就不会开始。③有当事人参加。我国的刑事诉讼有自诉和公诉(见提起公诉)之分。就自诉而言,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参加是刑事诉讼得以开始并能继续进行的必备条件。就公诉而言,没有当事人参加虽然也可以开始刑事诉讼,可以立案,可以进行勘验、搜查、询问证人等侦查活动,但是如果始终没有当事人参加,则刑事诉讼也不能依次继续进行,不能提起公诉和审判。④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是否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并不影响刑事诉讼的进行,但从总的情况看,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也是刑事诉讼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⑤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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