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48页(602字)

我国在特定部门或系统中设立的检察机关。相对于按行政区域设置的普通检察机关,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而言。我国现有的专门人民检察院是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曾经设立过的水上运输检察院,20世纪80年代初已撤销。设立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必要性主要有:①由于特定部门或系统的工作性质、活动领域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发生在该部门或系统中的案件,统一由地方人民检察院管辖有一定困难,因而需要设置能够适应该部门或系统组织和活动特点的专门的检察机关;②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宪法原则,在特定部门或系统中,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相应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步设置,互相对应,不可残缺。各种专门人民检察院统一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但它们相互之间以及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例外情况是根据1987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的关于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的通知的规定,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撤销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改由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见铁路运输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案件的管辖范围上,即只受理发生在特定部门、特定地域的案件或犯罪嫌疑人具有特定身份的案件,但是对案件的处理,则必须统一适用和遵守国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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