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社联盟会员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6页(675字)
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第8条规定,凡遵守由代表大会所制订的方针、政策的合作社组织,均可成为联盟的会员。会员的审批,由执行委员会决定。具体条件是:(1)入会的合作社组织,成员应是自愿的、可利用的,对那些希望得到它的服务,并愿承担会员责任的人,不应有任何人为的限制或在政治、种族上的歧视。(2)申请入会的合作社应是民主的组织,其管理者,应由经过选举或经成员同意的方式所产生的人来担任,并对其成员负责。合作社成员享有平等的选举权(1人1票),并参与合作社重大事务的决定。除此之外,合作社应在民主的基础上以适当的方式进行管理。(3)股金利息,应加以严格限制。(4)合作社活动所得经济结果,属该合作社所有,在分配上应避免损甲利乙现象发生。(5)每个合作社应在对其社员、官员和雇员进行合作原则、技术、经济和民主教育以及公共教育等方面提供支持。(6)一切合作社组织,为向其成员及其团体提供最好的服务,在所有实际工作中,应与地区、国家以及国际性其他合作组织,积极开展合作,从而将自己的宗旨和合作社因联合所得的成就昭示世界。章程第10条规定,如发生如下情况,将中止其会员资格:(1)有关组织自愿提出退出联盟的辞呈。辞呈至少要在联盟财政年度结束前3个月提出;(2)未付认缴款项,任何组织,连续两年未付规定的认缴款项,将被联盟除名;(3)某个组织的行动与联盟的规章和利益发生抵触,或其行为与联盟的宗旨不一致,经中央委员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4)由于自身章程的改变,使之与联盟的规章相冲突,该会员组织将被联盟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