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联合国大会食物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页(396字)

1966年《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11条规定:(1)本公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家庭所需之适当生活程度,包括适当食物……缔约国将采取适当步骤确保此种权利之实现,同时确认在此方面基于自由同意之国际合作极为重要。(2)本公约缔约国既确认人人享有免受饥饿之基本权利,应个别及经由国际合作,采取为下列目的所需之措施,包括特定方案在内:充分利用技术与科学知识、传播营养原则之知识及发展或改革土地制度而使天然资源获最有效之开发与利用,以改进粮食生产、保存及分配之方法;处理粮食输入及输出国家双方问题,确保世界粮食供应按照需要,公平分配。第2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国承允尽其资源能力所及,各自并藉国际协助与合作,特别在经济与技术方面之协助与合作,采取种种步骤,预期以所有适当方法,尤其包括通过立法措施,逐渐使本公约所认识之各种权利完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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