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计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15页(817字)

与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与地区一样,香港有关废物、废水、废气、噪音等环境污染现象已日益成为一个尖锐的社会问题。

1968年,香港成立了环境保护咨询委员会(后改为环境污染问题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检讨环境状况及向港督建议有关改善和控制环境污染的措施。在70年代中,港府开始部署环境保护计划。这项计划的基本内容为:

(1)拟定环境保护计划,防止产生新的污染问题;

(2)制定法例,确保污染管制工作得以实现;

(3)提供收集及处理废物所需的设施及服务;

(4)制定和执行与环保计划有关的其他政策及工作。

港府制定的《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其中有关城市设计的各种图则及计划,包括大纲图则、分区计划大纲图则,发展总图及区域发展策略等,均贯彻了环境保护原则和规划。

1989年,港府发表《对抗污染莫迟疑》白皮书,详细列出未来10年的环保计划,并拟动用200亿港元及至少950名新雇员来实施这项10年环保工程。白皮书提及的各项污染问题和改善政策为:废物管理;水质、噪音、空气管制;长远防污计划;污染措施的执行;环保教育等。10年计划的基本任务是:

制定长远环境政策指标;

评估现时实施中的计划;

解释政府实行消灭污染的步骤及目的;

提供一套整体改善污染的概要及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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