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机技术机构罚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38页(292字)

日本1993年《生物系特定产业技术研究推进机构法》第48条规定,违反规定,泄露由自身职务关系所知道的秘密或窃取秘密者,判处1年以下徒刑、处以20万日元以下罚款。第49条规定,凡提不出规定的报告或提出虚假报告,或拒绝、妨碍、逃避同项规定的检查者,处以2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第50条规定,机构的负责人员和一般职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1)必须接受本法规定的认可或批准的而没有接受者。(2)违反规定,不进行登记者。(3)从事规定业务之外的业务者。(4)违反规定,动用业务余款者。(5)违反规定的主务大臣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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